Page 167 - 唯識藏_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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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,一與諸微相障礙故,即諸微體共成於一,由同處故。 微有方分故。既無方分,假令共聚,亦不和雜。設許同處皆同一微,然此極微不得和 遮一異性故。由此於彼自支分處或同或異,唯此二種,無第三計,已斥其過,非諸極 亦不然,於此亦有二執過故,故應許此有別方分,或無方分。 可得,此一支分便與有分同一極微,此有分執理成無用及違自宗。
論曰:若許相續,於有續事無異性者,應許自性有其二種,由此說為相續自性, 如是已說總聚、有聚一異之過。頌曰: 論曰:由非如是所執極微,理得成就,有方分故,由此方分,更成轉細。又復彼 若爾,何過?頌曰: 若言離於色等別有極微,即無如前所說之過,由彼不於色等處轉,故無此失。理
取因假設論 應失自身非不異,若言不失便相雜。 相續若一捨嬰孩,漸次乃至童年位, 或無方分多不聚,或復眾同於一微。 有方分性非極微,為遮一性異性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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