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7 - 唯識藏_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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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,一與諸微相障礙故,即諸微體共成於一,由同處故。  微有方分故。既無方分,假令共聚,亦不和雜。設許同處皆同一微,然此極微不得和  遮一異性故。由此於彼自支分處或同或異,唯此二種,無第三計,已斥其過,非諸極  亦不然,於此亦有二執過故,故應許此有別方分,或無方分。  可得,此一支分便與有分同一極微,此有分執理成無用及違自宗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論曰:若許相續,於有續事無異性者,應許自性有其二種,由此說為相續自性,  如是已說總聚、有聚一異之過。頌曰:  論曰:由非如是所執極微,理得成就,有方分故,由此方分,更成轉細。又復彼  若爾,何過?頌曰:  若言離於色等別有極微,即無如前所說之過,由彼不於色等處轉,故無此失。理
              取因假設論     應失自身非不異,若言不失便相雜。  相續若一捨嬰孩,漸次乃至童年位,  或無方分多不聚,或復眾同於一微。  有方分性非極微,為遮一性異性故,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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