迫受故,說彼苦根為憂,實非憂受。
述曰:初二近分地中,喜受益身心故,雖喜根攝,而亦名樂。此說在何處?《顯 論:「如近分喜」至「具顯此義」。 述曰:彼地獄等苦根,通能損身心故,雖苦根攝,而亦名憂。 論:「或彼苦根」至「而亦名憂」。 為決此疑,更今應解。 問︰若爾,第三定樂似餘地意識中喜,應名喜根。 述曰:彼地獄等苦根、意識俱者,與餘雜受處及人、天中憂根相似,亦在意識逼 論:「又彼苦根」至「假說為憂」。 故今應解。 問︰彼六十六說諸趣中,何故不隨他語,唯地獄等耳也?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
1
0
0
3
3
7
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