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35 - 唯識藏_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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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等為能相、實體等為所相無故。 故;第三真門,並無我故;第四真門,心言絕故:俱無別相。以四真中,如計所執實 有此用、體,真勝義理中即離心言,俱不可說。 即依識立,求不可得。識上何者為能相、所相?謂用為能相,體為所相。若俗諦事中 別」。既曰離言,何別不別?以識自性,能相無故;能相無故,所相亦無。能所二性 說有別;約勝義,勝義真故,相無別也。第四勝義,理忘言慮,今遮有別,但說「無 有三重;第四俗,有二重。展轉皆有至絕言故,如別章解。
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別,對三真亦爾,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體所相無故。或以 若以初俗執有別,對四真皆有無別理。第一真門,如幻事故;第二真門,因果性 述曰:即十卷《楞伽》第十卷頌也。心、意、識等,以理俗諦隨事差別相故,可 論:「如伽他說」至「相所相無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
① 「九」,底本作「十」,今依據麗本《入楞伽經》卷九改作「九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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