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此義。然不共名別,是本義意。 ,遂言「了別」也。或彼法處,六能了別,獨名法識,即「了別」言,唯在見分,亦 此「能了」言,即是見分,「別法 法,第六能了。獨從 故,不名色等識。 色識?
述曰:謂十二處中別名法者,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,不與餘境共同名故,此之別 論:或能了別法,獨得法識名, 又第六識更為別解。 述曰:前之五識唯了色等,境界狹故,不名法識;第六法識能了一切法,了境寬 論:「色等五識」至「了一切法」。 為答此問,故次論云︰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
① 所了以得彼名,故唯第六識名
③ 」之言,即是相分,非謂「別」上有「了」字故
② 法識也,亦從不共得法識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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