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7 - 唯識藏_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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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,此亦如是,五義具故。  以立其名,獨名意識。如五識身,亦依於意,依不共根以得稱故,彼名眼識,不名意  法,定是有情。」六、七亦爾,唯內攝故,隨根五義勝,多說依根名。  ,識雖無損益,色有損益故,如為他損色。如第六識俱無漏故,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。  益,非於境界故。」謂由根合識,令根有損益,非由色合識,令色有損益。離識之色  外法,根是內法,根恒相續,色即不然,不可為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問︰如前說依,五、八依七,何故第六稱不共依?  述曰:若如所問,六皆依意,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,餘五即無。今依不共  論:「雖六識身」至「無相濫過」。  意識不然,眼等可爾。  問︰前等無間中,六識皆依意,何故第六獨名意識?  第五、如於根者,彼云︰「如眼之識,故名眼識。根、識二法俱有情數,非彼色  第四、助於根者,彼云︰「助眼之識,故名眼識。由根合識,有所領受,令根損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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