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7 - 唯識藏_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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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故《瑜伽》以作意為初,此論以觸為初,和合勝故,各據一義。 相已,後取一切別相,自餘 相,王唯取總。如一縣 所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,能了別者名為作意,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。故知心所取總別 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。如彼論第三云︰「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,說名作意。」 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。未了相者,即是別相,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,皆識所未了。作
* 述曰:觸能取三,謂可意、不可意、俱相違相。受中「攝受等」者,等損害、俱 論:「觸能了此」至「攝受等相」。 此舉作意,例餘可知。由作意能令心、心所取境功力勝故,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
③ 「丞」,底本作「承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丞」。 ② 「縣」,底本作「懸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縣」。 ① 「貌」,底本作「況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貌」。
② 令,唯知
* 縣尉亦取各別之相。
* 縣之總事。
* 縣丞
③ 稟命明府,雖為副貳,取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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