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7 - 唯識藏_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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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故《瑜伽》以作意為初,此論以觸為初,和合勝故,各據一義。  相已,後取一切別相,自餘  相,王唯取總。如一縣  所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,能了別者名為作意,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。故知心所取總別  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。如彼論第三云︰「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,說名作意。」  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。未了相者,即是別相,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,皆識所未了。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           述曰:觸能取三,謂可意、不可意、俱相違相。受中「攝受等」者,等損害、俱  論:「觸能了此」至「攝受等相」。  此舉作意,例餘可知。由作意能令心、心所取境功力勝故,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
                   ③ 「丞」,底本作「承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丞」。  ② 「縣」,底本作「懸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縣」。  ① 「貌」,底本作「況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貌」。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令,唯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 縣尉亦取各別之相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 縣之總事。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 縣丞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 稟命明府,雖為副貳,取總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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