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3 - 唯識藏_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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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不應道理。  理。若謂二種於一處所有滅功能,即應二種俱於兩分有滅功能,或無功能,有過失故  心所任運滅中不可得故,不應道理。若謂生彼有別別功能,此差別不可得故,不應道  別有滅相,畢竟不可得故,不應道理。若謂火等為滅助伴方能滅者,於燈電等及心、  。又唯自性滅壞說名為滅,而言能為滅因,不應道理。若言別有滅壞自性,離彼法外  因,不應道理。何以故?與彼俱生不應理故。若彼生時即有壞滅,便成相續斷壞過失  火等與彼諸行俱生俱滅,現可得故。唯能為彼變異生緣,說有作用。又謂壞滅是壞滅  諸行皆任運滅。由此道理,剎那義成。若謂火等是滅壞因,不應道理。何以故?由彼  不應謂能生之因即是滅因,其相異故。又法生已,餘停住因不可得故。是故當知一切  若言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復次,一切色薀當言皆是剎那滅性。何以故?諸行纔生尋即壞滅,現可得故。又  如是等類,應當思惟色薀作業。  答:若言生而有動,便越剎那相;若言不生,便應無動;若言滅者,應與餘等;  問:有何過失?
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四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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