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56 - 唯識藏_08
P. 456
等運。 伽羅,或復約時而不決定,先無差別摠相制立,當知此罪名為等運;與此相違,名非 解脫毗柰耶中建立為犯,名有制立;與此相違,名無制立。若所犯罪,或約一類補特 。若所犯罪,權持當悔,名有期願;與此相違,名無期願。若所犯罪,諸佛世尊於別 不積集。若所犯罪,已從於他如法發露,方便悔除,名已顯說;與此相違,名未顯說 罪。若所犯罪,由有智故,名不積集;或復從他而顯發故,亦不積集。與此相違,非 中而得究竟,於隕墜罪諸方便中亦犯惡作。四種罪聚,名有餘罪;他勝罪聚,名無餘 以是緣故,所犯圓滿。諸集麤罪,他勝、眾餘方便中犯隕墜、惡作,於彼方便及自聚 犯罪加行者,謂所犯罪有二加行:一、非所應作事業加行;二、是所應作事業加行。 尋思。 所犯眾罪,應從
遍知犯罪究竟者,謂於是處施設方便,即於是處而得究竟,非於中間有其退轉, 遍知所犯罪事者,謂犯罪事略有二種:一者、有情數事;二者、無情數事。遍知
瑜伽師地論卷第一百
2
3
3
4
4
0
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