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7 - 唯識藏_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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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何以故?頌曰:    體性。  等,與果為因,亦可得故。是故計我住諸蘊中,與果為因,不應道理,亦無所計實我  ,我即不爾,故成過失。又所計我,與果為因,亦不可得。何以故?無我外物諸種子  常性故。若如虛空者,應有業用顯然過失。虛空業用顯然可得,謂去來等業無障礙故  主有常住者,舍雖久住,而彼舍主,或往餘處,或死滅故;火隨薪力,有無不定,無  。若如明依燈者,有無常過,隨燈有無,明起滅故。又前二種亦有無常過失:不見舍  ,形段應異,舍主與舍,形貌異故。若如火在薪者,有依他過,火依薪力,不自在故  種種物?如是一切,皆不應理。何以故?有五種過失故。何者為五?若如主住舍中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:若見聞等,即是我體,或是我業,或是我具,執我以為見聞者等,皆不應理  問:若唯有蘊,無別我者,誰見誰聞,乃至誰能了別?  論曰:所計實我住諸蘊中,為如主住舍,為如火在薪,為如明依燈,為如虛空處
               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常無業用,非因非有我。  如主火明空,形異依他過,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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