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14 - 唯識藏_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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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,或起作用,當知說此即是彼因。  和合,彼彼法生,此依能生現在時說。  二、和合相因。繫縛相因者,謂煩惱隨眠,此依能生後有而說。和合相因者,謂因緣  ,亦應如理廣說。  之因,是即言名有虛設過。同類因言無有所主,浪施設故。如是於餘四因,三種過失  其果是誰因耶?又非決定因體同類,不相似法亦為因故。若言非同類即因,亦非同類  先已成就,彼何用因?若言同類即因名同類因,是即無果,有不定過。何以故?不示  同類因有三過失。若言同類之因名同類因,有已成過。何以故?若善等法、善等體性  作因。如是六種,除異熟因,餘五因性不應道理,由有三種過失故。何等為三?且如

               答:自種子為先,除所依種外,所餘若色非色所依及業以為建立,伴及所緣境為  問:以誰為先,誰為建立,誰和合故,何法生耶?  相者,謂若由此為先,此為建立,此和合故,彼彼諸法或生或得,或成立,或成  又應知此略所說因,相及依處、差別、建立復有多種。  復次,已破不如理因,今當建立如理因相。若略說,有二種因:一、繫縛相因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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