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修分位;六、得果;七、無上乘。 今於此中先辯其相。頌曰: 論曰:此論唯說如是七義:一、相;二、障;三、真實;四、修諸對治;五、即 此中,最初安立論體。頌曰: 辯中邊論卷上 虛妄分別有,於此二都無, 即此修分位,得果無上乘。 唯相障真實,及修諸對治, 及教我等師,當勤顯斯義。 稽首造此論,善逝體所生, 辯相品第一 辯中邊論卷上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世 親 菩 1 5 5 1 薩 1 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