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1 - 唯識藏_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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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處和合自在,眼等作用有生滅故,斯亦非我,眼等為因,無觸對故。常與有情不相  更有其作者。若依眼等而作事業,自在受用,斯說為我,我執所縛。今於此中,唯內  色等,六識  入人無性,說十二處亦復如是。  唯少分義,若立此義,不應更說廣造眾論。此云何知?猶密意等,說成立果及以境界  法處。此說表示蘇呾羅意。經但說意,不立宗故,彼所破者,亦不成立。斯之所立,  故。猶如意識,或不離心、心所體性。彼眼等識,同共作業,能生因故,猶如意處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離眼等色自性已,即能趣入人無我性。何以故?此從二六內外差別,謂即眼等  論曰「識從自種生」者,以因性同故,非有質礙,所依所緣,五識身境,識之相
              成唯識寶生論卷第四
                   ① 「識」,底本作「境」,今依據麗本《唯識二十論》改作「識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寶生論卷第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如是轉生,亦不從彼差別見者;乃至眼觸,眼等作用離此自性,不應別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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