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9 - 唯識藏_15
P. 49

是故不名得法苑樂。   種定中第二定也。謂離麤顯領納觀察,而有微細彼光明念領納觀察,名得法苑。  明,而起微細領納觀察。」解云:此依微細觀察義,名法苑樂。此即復說有尋伺等三  ,得法苑樂。  同,名住種種。或可契經等法是能詮教;住種種性者,所詮之義。遠離法義種種性想  約離教證真一味,名為法樂。言契經等法,住種種性者,十二分教名契經等;十二不  種種性,遠離如是種種性想,即是證得法苑之樂。於中可居,故名為苑。」解云:此

                    無性釋云:「離我,離法、佛等相想。苑,謂於中可以遊玩。法,謂法界。法即  解云:此依教法領受觀察,名法苑樂。彼第三者,於諸法相都無作意領納觀察,  問:如何不取第三無尋無伺名法苑樂?  後復次云:「復有餘義:於隨所受尋伺法中不起麤顯領納觀察,但由止觀憶念光  無著論云:「離種種想,得法苑樂。」世親釋中有兩復次,云:「契經等法,住  此即第二、得樂法樂果。《深密經》云:「離種種相,得法樂樂。」  二者、離種種想,得樂法樂;
              解深密經疏卷第二十一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6
              3
              3
              5
              5
   44   45   46   47   48   49   50   51   52   53   5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