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9 - 唯識藏_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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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故不名得法苑樂。 種定中第二定也。謂離麤顯領納觀察,而有微細彼光明念領納觀察,名得法苑。 明,而起微細領納觀察。」解云:此依微細觀察義,名法苑樂。此即復說有尋伺等三 ,得法苑樂。 同,名住種種。或可契經等法是能詮教;住種種性者,所詮之義。遠離法義種種性想 約離教證真一味,名為法樂。言契經等法,住種種性者,十二分教名契經等;十二不 種種性,遠離如是種種性想,即是證得法苑之樂。於中可居,故名為苑。」解云:此
無性釋云:「離我,離法、佛等相想。苑,謂於中可以遊玩。法,謂法界。法即 解云:此依教法領受觀察,名法苑樂。彼第三者,於諸法相都無作意領納觀察, 問:如何不取第三無尋無伺名法苑樂? 後復次云:「復有餘義:於隨所受尋伺法中不起麤顯領納觀察,但由止觀憶念光 無著論云:「離種種想,得法苑樂。」世親釋中有兩復次,云:「契經等法,住 此即第二、得樂法樂果。《深密經》云:「離種種相,得法樂樂。」 二者、離種種想,得樂法樂;
解深密經疏卷第二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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