互為果故,亦名俱有因也。 ,心於心隨轉。」謂有為相於有為法,有為法於有為相,心於隨心法,隨心法於心,
言互為果相,相續不斷,名為相因。《對法論》云:「俱有互為果,如大相所相 相因者,作無間相,生相續果。 謂作攀緣已,內外法生,能所因果更相屬故。蘊,果也;種子,因也。 相屬因者,謂內外法作所緣,生果蘊種子等。 言後果起時,名為當有。即是現在作因,當來得果,名當有因也。 大慧!當有因者,謂內外法作因,生果。 上通說一切諸法內外因緣竟。自下別說六種因及四種緣,皆是愚夫自所分別。 「大慧!因有六種,謂當有因」至「觀待因」。
注大乘入楞伽經卷第四
1
3
3
4
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