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8 - 唯識藏_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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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即是分,非諸方義。二文雖別,亦不相違。  諸方,而無細分。極微乃是麤色所有,自更無他。《唯識》第一云「極微無方分」,  麤細俱實。如《唯識》第一疏解。「極微亦有方分」者,方謂諸方,分謂細分,雖有  「又非極微集成色聚」者,極微無體,不同經部積  、長養、等流三類。或各親造,或綺互造,理亦不遮。種種義門,如別章說。  故;必同界造,非異界;定散必同,非異法造。若假說造,疏相依造,隨應無遮異熟  說外緣,大方能養,非外四緣是此養因,相依而有是造義故。  四大資四緣生,能養造色。然所造色,大種親養,大種要藉四緣資長,方養造色。今  「謂由大種養彼造色,令增長故。」彼說一切大種皆養造色義,今此論中唯說長養,  大質故。或五境附質,皆等質量;疏遠已去,方大於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」等者,此顯頓變,非漸積義,不同薩婆多聚中有極微。  若依實義,親所造義必同性造,非異性;必同類造,非異類,有漏、無漏必類同  生等五因皆增上攝,或有五義,或不具五,非謂定具,如上可知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成大義。合前二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種,不同勝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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