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0 - 唯識藏_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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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」 ,有十,加水、火、風。耳、鼻、舌亦爾。若身根,除眼等四,獨可得故,唯可有九 唯一,謂眼清淨色。若不 體,除一切假。「一切色聚,有色諸根所攝者」者,五十四云:「如眼,若據相攝, 望,義准應悉。此義如〈決擇〉五十四、六十五等、《對法》第五疏解。 ,類各別住,是不相離義。 種所據處所」,其即質造。「諸所造色還即據此」,大種造色,同依一處,不同他宗 以水和合,處所難分,其性各別,是和雜不相離義。「又一切所造色」下,乃至「大 同處不相離。胡麻等聚,體類別居,大造、極微,不同於彼。但如諸物,石磨為末, 處故,名和。處所無二,俱依一所,體仍各別,故名處俱。其不相雜義,意可知。
「事」者,體也、物也。總諸色聚,有十四物,除勝定之果,非定有故。此說實 色聚諸事多少中分二:初總明事多少;後「又約相攝」下,別顯攝義。 上來所釋,後之二文順前解二處中後復次義。若依初復次義,同類、異類大造相 「又此遍滿色聚」下,因文便故,先解和雜不相離;「又一切所造色」下,方解
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
① 相離攝,有七,謂眼、身、地、色、香、味、觸。若界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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