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2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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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三所作事,謂安、熟法、利生等。  謂清淨後,解此尸羅藏,得大菩提,獲五勝利等。「唯有爾所淨戒所作」者,謂次前  」者,謂前卷說五不放逸,謂三世及先於後時,乃至俱行不放逸。如前說。  可持,不可持處為非處。若太舉,過此至非處,可生悔愧也。第四中,「五支不放逸  不可為二。彼之謬也。  攝此第六軌則、第七淨命為一。其實軌則、淨命義別,不可為一;太沈、太舉義等,  ;及五度,不論戒度。此九即戒度故也。

              忍品         論云「唯有爾所菩薩淨戒」者,謂前九乃至清淨戒。「唯有爾所淨戒勝利」者,  此第二中,太舉戒言「非處」者,謂持戒太過,遂持非處;可持之處名處,過此  論清淨戒中,十種相如《地持》,此中第二,彼開為二,太沈為一,太舉為一;  論二世樂中,「有九種」者,即遮止、開許、攝受、調伏為四,不取身口二業也  義曰:雖有,隱不說,攝在  若爾,豈無別起後三種?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一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 所發前七中,故不說也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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