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9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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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識。今此五重不能煩記,今此文即為第三重解,如文可知。  以法為證真如,智即是因義,為真如即是果,可依了義;即先觀因,後方觀智,不依  ,可依此智,不可依識;既聞法已,可依了義,不可依不了義。又卻推從因至果,即  ,可依真果,不可依人;即緣如智名義,可依此義,不可依語;即因此智起後得說法  正所應知,結緣諦等。以上八相,應對結以下文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論依了義經,不依不了義等,言「本性義」者,即諸法之性體。言識有八種,是  論解四依,依諸經論,次第不同。如《涅槃經》,從果推因說次第。謂真如是果  第四十五卷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二
                   ③ 「異」,卍續本有冠注「異疑善」。  ② 「人」,底本作「八」,今依據前後文意改作「人」。  ① 「旦」,底本作「且」,今依據卍續本《妙法蓮華經玄贊》卷九改作「旦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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