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0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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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邪行罪」者,即名邪行,不名身為究竟,亦發無作故也。  相,謂非人變為人,意欲殺人故殺,此名重。  此大乘亦犯波羅夷。諸部小乘,除薩婆多,餘皆不成波羅夷,以未人相故。又解:人

                 論云「或增彼故,以彼妻妾令他辱之,彼若受教,行欲邪行,便觸嗔恚所生相似  「祠祀具」者,事具或祠祀支具等。慧支或法須,即以為調度等。  業道五果,如第九〈本地〉、《對法》等抄,勘之。  「僧祇」者,僧伽言眾,今言僧祇,即名眾物,聲轉如此。  論云「或有煞害  第六十卷  「魯達羅」、「毗瑟笯」,如別抄。  邪行中,「非時」等,與前文及〈本地〉第八、《對法》等不同,可知。  論殺生中,「尸半尸」者,即咒死  論殺生三種中,前一是業思增上;第二、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五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 人或人相」者,解云:謂羯剌藍等位,即隨胎上,名重殺生。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尸及半死尸,令起殺人等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業生思;第三、或菩薩利益殺生等。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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