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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邪行罪」者,即名邪行,不名身為究竟,亦發無作故也。 相,謂非人變為人,意欲殺人故殺,此名重。 此大乘亦犯波羅夷。諸部小乘,除薩婆多,餘皆不成波羅夷,以未人相故。又解:人
論云「或增彼故,以彼妻妾令他辱之,彼若受教,行欲邪行,便觸嗔恚所生相似 「祠祀具」者,事具或祠祀支具等。慧支或法須,即以為調度等。 業道五果,如第九〈本地〉、《對法》等抄,勘之。 「僧祇」者,僧伽言眾,今言僧祇,即名眾物,聲轉如此。 論云「或有煞害 第六十卷 「魯達羅」、「毗瑟笯」,如別抄。 邪行中,「非時」等,與前文及〈本地〉第八、《對法》等不同,可知。 論殺生中,「尸半尸」者,即咒死 論殺生三種中,前一是業思增上;第二、悔
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五
③ 人或人相」者,解云:謂羯剌藍等位,即隨胎上,名重殺生。
② 尸及半死尸,令起殺人等。
① 業生思;第三、或菩薩利益殺生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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