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2 - 唯識藏_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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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生,未生則無,而言有者,不應理。應立量云:因中無果,已未生故,猶如兔角。 如因相。因相亦然,彼執體一,相有異故。 果,故汝所執因中有果,不應道理。應立量言:汝之果體應非決定,果相即因故,猶 破;二、「然要有因」下,示其正理。 應生餘法,是則餘法本無酪性亦應生酪。此舉第四理為難也。 為難也。「應從一切一切果生」者,若彼乳中本無酪性酪得生者,則彼乳中無餘法性 一切加功營構」者,若彼乳中無酪性者,求酪之人應一切法中加功營構。此舉第三理 為求一酪果,應取一切法為因,以諸因中俱無酪果性故。此舉第二理為難也。「應於
「若有異相」等者,乳中之酪若乳相異者,如是酪果為未生相,為已生相?若是 「若無異相」等者,若言乳因有於酪果,而復說言因果無異,以無異故,則無因 「應審問彼」至「是故因中非先有果」。 下以理破,文分為三:初、總徵;二、別難;後、結成。別難中分二:初、以難 下結略義,四故如次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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