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6 - 唯識藏_22
P. 196
猶如本法。本法比量,翻此可知。 顯,以本法先常有故,先顯今顯,不應道理。量云:汝宗果法先來應顯,即本法故, 體即因故,如因;因亦應障,即果體故,如果。故言「一法亦因果」。 性體亦應顯,果之因故,如後果因。由彼執芽是因必顯,故成斯難。或應果性非障, :汝宗果體亦應不顯,即因體故,如自性因。然彼宗果體一向顯,故為此難。或汝自 望莖因性,非障緣邊,既不被障,則應顯。是則一法亦顯不顯,故不應理。應立量云 應永不顯,常有性故,猶如未顯;汝宗因體亦應為障,體常有故,猶如於果。 顯如未顯,常有體故。因亦是有,何不為障,而獨果有,能為障耶?量云:汝宗之果 中問:為有體作障緣,為果義作障緣?若有體是障緣,體性常有,是則性永不得顯,
「為異不異」者,謂因中有果性,法與遇緣顯果,為異不異?若不異者,法應常 「又今問汝」至「方可顯了者,不應道理」。 「若言果性是障緣者」,如芽一法,亦因亦果,望種果性,是障緣,被障不顯; 「有性」者,有性,謂有體性。「果性」,謂因所有,即體名有,義名果性。此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
六
1
8
8
2
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