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 - 唯識藏_22
P. 30

《唯識》云:「隨根立名,具五義故。」  ;二、親依,眼等利鈍,識明昧故;三、同時依,必俱有故,非如意等。《對法》、  云識,了別為義。《釋》解五識,從根立名,有三義:一、眼等根是眼等識不共所依  故謂之分。中之言內。  梵言婆祇,此云分中。分者,支別也。論雖百軸,約地辨宗,宗不煩顯,支別開五,  地不自照,開五分以明旨,五分雖別,會歸于諸地,是故初分名之為本地,如前釋。  欲說彼師所依地法,令順修學,成彼師故,證彼地故。  知復是何師之地,由此總言瑜伽師地。但言瑜伽師,不說地者,不欲唯明瑜伽,假師  ,五皆名地。此若但言瑜伽地,不知是誰之地,故標師名。但言師地,不言瑜伽,不  解、十七地具攝一切文義略盡,後四分皆為釋十七地中要文義故,亦不離此。後二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言「五識身相應地第一」者,是位中之初題也。梵言般遮,此云五。毗若南,此  言「本地分中」者,是部中之別稱也。梵言怛羅,此云本。此諸大格宗明諸地,  答:有三解。初解者,初分名地,後四不名地,故云「就初立名,故無有失」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
   25   26   27   28   29   30   31   32   33   34   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