涅槃,遂計自身齊此無有。愛身無有,名無有愛。 五塵及墮法處色。「俱有建立」者,識與根、境不相離而建立也。 境色。「所依、境界俱有」,如次配根、五塵法處。今亦可:所依,五根;境界者,
四法能令作不應作,所謂貪、瞋、怖、無明。 「又有四法,能令」至「及後法果」。 「四種希求之愛」者,有、無有愛合為第四。不了涅槃應煩惱得,而執身斷即是 「又諸苾芻」至「有無有愛」。 四法為識足跡,謂四識住。基師解:「見已趣向」,五根色。「取為所緣」,六 「又有四種於生死中」至「想、行,當知亦爾」。 次即四食。 「又有四法,能持已生」至「當廣分別」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十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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