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說。 如次配下七種違犯諍事。此七毗尼滅四諍,所謂言諍、 癡毗尼;四、自言持毗尼;五、覓 約欲界怖而作說也。
* 「又有七法諍事止息」者,即七滅諍法:一、現前毗尼;二、憶念毗尼;三、不 「又有七法,令諸」至「舉罪諍事」。 「七麤重」者,即七隨眠。 「又諸有情有七種麤」至「無過失事」。 答曰:彼於厭假怖名,故無有失。然此《瑜伽》第十八云「驚怖是恚品」者,此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十九
② 底本無「犯諍」,今依據麗本《四分律》卷十七補上。 ① 「覓」,底本作「不見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覓」。
① 罪相毗尼;六、多
* 覓諍、犯諍 * 覓罪相;七、如草敷地。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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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② 、事諍。廣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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