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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」亦爾。「如是當知建立黑品、白品、染品、淨品二十種法」者,不善法名黑,有 若散法」者,除略心王及受,諸餘略心相應法及不相應法並名略法,乃至「不善解脫 「若貪、貪毗奈耶」等者,無貪能調伏貪,故名貪毗奈耶。瞋、癡亦爾。「若略法、 ,故九也。此九攝一切受盡,更無別開餘門也。又釋同泰。 受;九、出離受。基云:二十一受,即如所列。或九種受者,法師云:即初三位各三 為九,道理直據初門三受即攝一切身受、心受、染受、無染受一切皆盡,如餘處說。 三受門是總,為三;二、約身辨三受,又為三;三、約心辨受,又為三,是別。總別 如是三七,合有二十一受。「或九種受」者,據前七中,前三受門說即攝後四。初、 四、約有愛味有三;五、約無愛味為三;六、約依耽
「心有二十種」者,並屬意處。「法二十」者,以明心,比數明法,並屬法處。 泰云:三受為三;四、身受;五、心受;六、愛味受;七、無愛味受;八、耽嗜 前中,「受有二十一或九種」者,景云:細分有二十一,總束為九。初、明樂苦 「云何為受」至「淨品二十種法」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二十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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