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1 - 唯識藏_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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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彼於見道證得諸覺支時,先已獲得。 正命,翻此即是邪命。解正知而住,如二十四卷,故無相違。 此文「如法求時,正知而住,名正業」,翻此即是邪業。 十二卷,明非法追求衣服、飲食等,方便顯己有德等,說名邪命,翻此即是正命。今 往若還」下,乃至「或於住時」,此乃住時所作也。與二十二相違,可勘之。今勘二 如法求衣服、飲食」等,乃至「供身什物,於追求時」者,此即追求時所求也。「若
「問:何故此名聖所愛戒」至「及與正定」。 「若遠離攝正語、業、命」至「先已獲得」者,明修道中遠離所攝正語、業、命 下明如法求時,離起邪命法,名正命。謂即身語二業從無貪生,離邪命法,盡名 下明正業。景云:此明散心無瞋痴中所起種種正知身業,名為正業。基云:「若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二十七
② 「覺」,底本作「見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覺」。 ① 「見」,底本作「覺」,今依據前文改作「見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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