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92 - 唯識藏_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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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言「於諸眾生,性常慈愛」者,此對治離,慈能治恚  ;言「不以刀杖手塊等惱害有情」者,是其因離,《十地經》言,不以殺心受畜刀杖  法戒故。  大段文勢,依如景師,然於其中亦明攝善法戒,即修十善、四攝等一切善法,名攝善  見若聞」已下,現行善。前中有二:初、種成;二、「於他」下,舉他況己。今解:  儀戒,次明四攝是攝眾生戒。測云:此明攝善法戒中有  軟品,而不暴惡。二、明對緣行戒,戒有三聚,文中略明二  能速厭捨。「得大財寶」下,第六,明不貪著。  非狹小」,即與前文少物、多物好樂為異也。「於諸世間酒色」下,第五,明於五欲

              「於所應敬,特起奉迎」乃至「非為愚鈍」者,是其不盜。由敬尊長乃至修和敬  言「於諸有情不極損惱」乃至「不生歡喜」,於殺業中,是其果離,亦名自性離  辨戒中,初問,次解,後結。解中,景云分二:初、明有種姓者設起惡業,但成  「云何菩薩戒」至「戒波羅蜜多種姓相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三十三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② 。上來三句是不殺業也。            * 二:初、明性戒;二、「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聚:初明十善業道是律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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