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92 - 唯識藏_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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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言「於諸眾生,性常慈愛」者,此對治離,慈能治恚 ;言「不以刀杖手塊等惱害有情」者,是其因離,《十地經》言,不以殺心受畜刀杖 法戒故。 大段文勢,依如景師,然於其中亦明攝善法戒,即修十善、四攝等一切善法,名攝善 見若聞」已下,現行善。前中有二:初、種成;二、「於他」下,舉他況己。今解: 儀戒,次明四攝是攝眾生戒。測云:此明攝善法戒中有 軟品,而不暴惡。二、明對緣行戒,戒有三聚,文中略明二 能速厭捨。「得大財寶」下,第六,明不貪著。 非狹小」,即與前文少物、多物好樂為異也。「於諸世間酒色」下,第五,明於五欲
「於所應敬,特起奉迎」乃至「非為愚鈍」者,是其不盜。由敬尊長乃至修和敬 言「於諸有情不極損惱」乃至「不生歡喜」,於殺業中,是其果離,亦名自性離 辨戒中,初問,次解,後結。解中,景云分二:初、明有種姓者設起惡業,但成 「云何菩薩戒」至「戒波羅蜜多種姓相」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三十三
② 。上來三句是不殺業也。 * 二:初、明性戒;二、「若
① 聚:初明十善業道是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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