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8 - 唯識藏_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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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指法之自體。「有分」者,別解法之差別分。  定,不可依舊地文別作異解也。  成立眾多假說而詮表故;「若不具」者,結第二眾多中但一決定。此已下重勘梵本為  過,第二云多名但隨一也。謂已下正出其執,相違故,總結非。云「若具」者,結前  故云名於意識所思。  等解。隨其言說,種種相現,如因聲響應,因言說故,彼依他性上諸事諸法有自性,  從眼識後起意識分別,或作色解,青黃赤白等解;隨起言說,說青黃赤白、長短方圓  空、無我等是法。事者,是有法事。如眼識所說依他性住色,離言說法,不可言說。

              第二復次中,景解:謂外釋救云,我前所說色等諸法,隨假名但有一體,不得隨  「又如前說色等」至「而有自性,不應道理」。  基云:「彼法」者,謂能詮教法等。「彼事」者,謂所詮體義等。「有體」者,  「諸法諸事隨起言說,即於彼法彼事有自性」者,此牒計也。下破中,初明名多  泰云:言「若於諸法諸事有自性」者,如《入正理論》說,聲是有法,聲無常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三十六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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