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82 - 唯識藏_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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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理。基云:言於色等法實有唯事起損減執者,此撥無依他。 假之法,必迷真實,託真為有;若撥無所迷真實,能迷虛假亦不得。有無二種,皆不 破中,初、法喻合,據理懸破;二、「如有一類」下,就人指行。 二人。文有二:初、正破執;二、引說證成。前中復二:初、牒執略非;二、正破。 ,除所計處,有真如故。開二章竟。 減執。基云:依他性名假說相,假說有色等相故;圓成實性名為相處,即知假說依他 他起性假說處及依他假說所依圓成實性,依他離言性、圓成勝義性皆無所有,故名損 計有自相。
景云:喻意依實立假,實無假無。合云「如是要有色等諸法」乃至「既無依處, 「謂若於彼色等諸法實有唯事起損減執」等者,景云:凡是遍計所執倒情搆畫虛 「於實無事起」至「壞諸法者」。 自下別解。「於實無事起增益執」,指同前破。「於色等法實有唯事」下,解第 「二者、於假說相處」至「起損減執」者,此執正是此中所破之義。備云:於依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三十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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