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94 - 唯識藏_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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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於遍計所執色等名法所依處中,離言義性真實是有。泰云:此釋下兩句。此一切色 ,色等自性都無所有。色等名下義亦無有餘所詮色等,故云「亦無有餘色等性法」。 假名,即以如是色等法假名,詮表說色等名所目法也。測云:舊論言:「以色等名宣 ,或說為色,乃至說為涅槃也。又釋:想者是名,謂於色等名所目法上,建立色等法 等想所緣法,建立色等分別性法名,即以如是色等分別性法名,詮表說色等想所緣法 中無遍計所執,第四句明有圓成實性。 性,是離言自性。意取後半為說。測云:上半明依他假名能詮、所詮,第三句明依他
① 說諸法,流通言教,說色乃至涅槃。」準此文,故知上半頌是依他性教也。
「於此一切色等想法,色等自性都無所有」等,景云:於此一切色能詮名法之中 論主釋中云「謂於色等想法」乃至「說為涅槃」者,泰云:此文釋上兩句。於色 「云何此頌」至「亦是法性」。 頌中景云:上半明遍計所執隨言說性都無所有,下半明依他及圓成實無彼隨言自 「以彼彼諸名」至「是諸法法性」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三十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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