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95 - 唯識藏_23
P. 495
性法,即是六句中第四大有句義,是故遍破云亦無有餘色等性法。而於其依他起中, 他以外有別自性。一云、遍破轉計,云我宗色等諸法雖假建立,離色等以外別有色等 此釋。 如是釋。今依新論,云「亦無有餘色等性法」,故知「餘」者非色家之無也。今解: 故,言亦無有餘色等法性。此說不然。若依舊論,云「色等法亦無餘自性」,是故作 遍計所執色等自性也。 ,離言義性真實是有,當知即是勝義諦自性。測云:謂於此依他性色等想法上,無彼 計,故言亦無餘色等自性。而於其分別性中,色等假名所目諸分別性所依依他、真實 ,如衛世師立第四有句義及第六和合句義,是色等自性而非色等。欲明無此二外道所 等假名所目分別性,薩婆多即色等自性都無所有。如僧佉立
前文云「亦非離彼別有自性是言所行,是言境界」者,此有兩釋:一云、彼離依 言亦無有餘色等性法者,有兩釋:一云、遠師云:對彼有故,說為餘法,非定無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三十七
① 「宣」,底本作「空」,今依據麗本《菩薩地持經》卷二改作「宣」。
1
0
0
9
9
1
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