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 - 唯識藏_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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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若利益有情貪,不犯菩薩戒,為自利益,即犯菩薩戒;若瞋煩惱,為自為他,並能  戒者,皆不失。聲聞不爾,故云菩薩無無餘犯。  中犯者即失,下品不失;若慳犯第二戒,上品即失,中、下不失;若貪  、邪見。若邪見犯第四戒者,不說  餘犯。明法師云:就前四他勝處法:第一、以貪犯;第二、以慳犯;第三、瞋;第四  聲聞戒中若犯四重,於現身中不可悔,名無餘犯;今明菩薩戒,捨而還受,故云無無  護持,懺悔還淨,廣說如前。  「所餘一切,如前應知」者,如前受戒已,啟白諸佛菩薩相現等事,廣學戒相,專精  ,名中品戒;三、千里內無受人,要須多時悔除,得好善相,然後受,名為下品戒。  種受:一、佛菩薩在世,親從受者,名上品戒;二、佛過去世後,從受菩薩戒凡夫受

                 一解:聲聞戒中,一切煩惱並犯戒,故云言無餘犯。菩薩戒中,起貪煩惱或不犯  「又於菩薩犯戒道中,無無餘犯」已下,第二、逐難重解。於中,初簡聲聞戒,  「又於菩薩犯戒」至「如〈攝事分〉應當了知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四十二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上、中、下,皆失菩薩戒;若瞋犯第三戒,上、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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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三品犯第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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