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 - 唯識藏_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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攝事分〉,第九十九卷說。  應當了知。遠師云:〈四攝品〉中無此義,不知為指何經四攝耶?彼不知此論別有〈  非所犯」者,簡非瞋所起。  後相違。今依新論,既云多分在瞋,即知貪犯亦失,是故前後兩文不相違也。言「非  前說四他勝處法中貪犯亦失,云何此?答:若依舊論,但言染犯失戒,非貪,是故前  犯。若依舊論,「如世尊說:菩薩起瞋,瞋惱犯應更受,非受貪欲犯。」測云:問:  下不失;貪三品犯,不失戒。  犯戒:故云無無餘犯。《明度無極經》中,貪瞋相對,分別失戒:瞋上品失戒,中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明依戒修學。     下明犯之輕重。「如〈攝事分〉應當了知」者,舊論中錯云「如〈四攝品〉」,  次明須受分齊。「多分應共瞋所起犯,非貪所起」者,景云:起瞋犯戒,起貪不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四十二
                   ② 「貪」,底本作「合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貪」。  ① 「說」,底本作「同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說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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