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2 - 唯識藏_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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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爾。當知本識與諸識俱亦不相違。  一念時取青黃等多色境界,有青黃等多種行解,取相各異,互不相違,廣說乃至意識  、類三識;三、明身識取境;四、例意識;五、結顯不違。泰云:大乘中,如眼識於  中道說,二偏俱非,二處總取並是。  《攝論》無著等說,以六識等為別有體。又有說  體即一性,異即不成因果,故不得言異。如水不生火,是性異故,今道理亦爾。即如  、八識不得言異;因果用別,不得言一。如一種子,不自成因果,終望塵等方成故。  不得名一。如心所,性雖無差別,然相異故。若言體殊,波浪雖多,體唯一水,故六  容有諸識並生,宗;不一異故,因;喻云如水波、鏡像。此中因果道理,若約用別,  不相違者,即俱轉義。  並。論主作決定相違過云:一身心識互不相違,以

              備云:《婆沙》第三師義當此論。謂如彼論說眼識取色,有四師解:一解、別緣  第三疑云:如何諸識取境各別,而不乖異?為釋此疑:初、明眼識取境總別;二  基云:此據於第八識,非一異故,有種子故,得有諸識並生。今量云:第八識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二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:即是一體。此二義別。今此中依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心法等。立宗中,互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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