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逸處,故制也。「正學」者,即式叉 不妄語,發露懺悔,重修前三也。「塗冠香鬘」者,西國以香塗身,以鬘為冠,是放 、斯之聲,故男女別。言「二、違越所受重修行支」者,若已犯前三,師僧撿得,由 隨法學處支。 ,謂乞食等,名麤學處。一白三羯磨,第三羯磨名為第四。自此已,受行隨戒,名受 足、所行具足為一,餘四依舊,故但成五。 ,第六、受學學處。《對法》、《顯揚》錄《瑜伽》六文,將攝之為五,但攝軌則具 具足,是不行屠家等。四、「隨護如所受學處支」者,即彼第五、於微細罪見大怖畏 護別解脫戒。三、「隨護他心支」者,即是第三、軌則具足,是威儀戒;第四、所行 攝六為四:一、「受具足」者,則是住淨尸羅。二、「受隨法學處支」者,即是善守
「鄔波」云近,「迦」云事,「索」即男聲,「斯」即女聲。於近事之上加以索 言「若作表白第四羯磨,及略攝受隨麤學處」者,謂受戒已,略說四重及以四依 第二、明具支多少中,「苾芻四支」者,如〈聲聞地〉明尸羅六支。今此文中, 「問:苾芻、近事」至「當知攝屬近事律儀」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五
① 摩那,受六法,二歲學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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