能堪忍,雖善大眾,為是弟子故不忍,八。又解:同泰。 饒益師者須,損減師者不須,四;戒,五;定,六;慧,七;於弟子大眾事務僧事不 能堪忍。基判:憎惡弟子,欲自身受恭敬,一;利養,二;毀戒,須棄捨之,三;有 勤苦;五、於增上戒教授折伏不堪;六、於定;七、於慧;八、於營眾務所有擾惱不 自身不如法故,便令弟子破戒行惡;四、於眾弟子有受增上戒,教弟子時,諸不堪忍 解:不爾,判文如初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六十九 言「八種」者,泰師判:一、於弟子有憎惡心;二、唯自身受恭敬利養;三、以 下明八種棄捨近住弟子因緣。測云:前約聖者辨不堪忍,此約異生辨不堪忍。今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六十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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