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8 - 唯識藏_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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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;「又即此一切色,若觸所觸即便變壞,或手足等壞,或寒熱等壞」者,此是第三  ,亦名據相處義解色也;又即前十處,體是對礙耳,有增減故解色,名色共相,為第  二、「所取色」者,五塵;三、「意所取色」者,法處中色。廢假論實,但言定境。  。今云自相,有何所以?解云:相即體相,體亦名性,故無相違。  事還說此事」等者,謂色還有色相,故名有色。《對法論》云,有色性故,名有色法  中有二:初總標有色,列其五相;後別解五相。前中言「由彼諸色具色自相,即以此  用,青黃紫綠等,乃至四兵名「軍」,華果、雜樹、竹木等聚名「林」,名依非一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解共相,有三:所謂五根、五塵是有對故,據方所故,名初共相,即對解色  就別解五相中,初、事門可知。二、色自相,有三:一、「清淨色」者,五根;  前中,先辨有色五相差別,後翻顯無色亦由五相差別建立。前中,先問後解。解  「復次,云何有色諸法」至「與此相違,應知其相」。  前中,有二十七段:一、解有色、無色法。先正辨有色、無色,後隨難重釋。  自下第二、以二十九門決擇諸義。先別解,後總結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二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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