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51 - 唯識藏_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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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諸膠等攝為一聚,此非相涉入一處不離法,亦非同體相連相雜不相離法,但是別體 如是。餘大同造,亦復如是。言「又若有聚」乃至「當知所餘是一聚相」者,麻豆等 體各別,然更相涉入遍篋量,互不相離。諸大種及所造色體別同量,更相涉入,亦復 而得轉故,假設而言各有功能,據別處所,別得轉故,故知同處互不相依也。 望別造色者,即相離也。彼大種同一處所不相離者,異大相望,非所造色,互不相依 一處所,如地大種與餘水、火等大種同造一色,當知亦有同一處所不相離者。若大相 造諸色,以無用故,不自容。於非不共大種聚中,大種極微如所造色量,更相攝入同 諸地大種色,然地大不自容地大,故無有一處不相離諸地大種色。以地大不因地大而
言「又一處不相離者」至「互不相離」者,如青、黃、赤、白珠光明,種種光明 泰云:如一不共地大種聚中,極微已上諸地大種相連和合,當知方有相雜不相離 「又一處不相離者」下,重辨三種不相離相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二
② 「受」,底本作「所處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受」。 ① 「濕」,底本作「面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濕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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