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13 - 唯識藏_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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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求名不得之時有此不樂。明知名義決定有異,是第三因。有師釋云:前第二是入定  次處空閒,觀察尋思,證名義異,是第二因。次計度云:如求色不得,生於不樂,非  因,直舉理教,明諸愚夫為名言所縛。前中,先舉四因,後結成所說道理成就前中因。  名愚夫。「所以者何」已下,第二、別解。於中,先舉前四因,即舉外執;後辨第五  。起時難知,故云「微細」。  執差別名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問:此事用何為自性?答:此事是色自性,非色名」,計名義異,此是初因。  「復次,由五因緣,當知愚夫」至「即是執著」。  第七、解如名等執性門。於中,初總標舉由五因緣如名起執,即舉小乘、外道通  第六、解微細執著門。有五種:前四是四倒,是人執;第五者是法執,并是迷理  「復次,微細執著」至「所執自性執」。  二、「文字所作者,謂執此為此物」者,謂執自性名。「此物如是」已下者,謂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八十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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