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10 - 唯識藏_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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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切」,即是總法,故再言也。  即是其法。如因明說法與有法和合名宗也。又解:前言「一切」,即是總名,後言「  一切。有釋:前「一切」者,如言一切諸法,即有法也;後「一切」者,如言無我,  取。  眼等五根能取五塵也。二者、計受等四蘊是色塵家能取,又此四蘊是聲香味觸法家能  :一者、計眼根是色塵家能取,及計耳等四根是聲香味觸家能取。此即計色蘊所攝,

              第三、第四,染淨自性,文相可解。  「云何遍計雜染自性」至「與上相違,當知其相」。  第二、計名自性中言「一切法所有名」者,謂此中總說一切法名是無差別,重言  「云何遍計名自性」至「差別法中各各別名」。  就初、計義自性中,復有四種。先舉列,後列解。前三易解,於能取中自有二句  「問:遍計所執自性有幾種」至「香味觸法能取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八十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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