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7 - 唯識藏_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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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種,總即別相,法性本殊,不應齊責。  ,觸例色、味,相應兼總,以後準前,略而不說,故《瑜伽》言好惡俱。觸、聲、香  種,如後五聲,亦假非實,待他成故,分析彼時,失彼相故。  違諍,故諸論文,廢立有別。  ,可意等總已攝盡故。此依情事,起用時別,可意等外,立俱生等,總別周悉,最無  說此後六種;別即總故,《顯揚》不說此初六種;總別義具,《瑜伽》不說俱生等三  無此初六;《瑜伽論》中,有此初六,并可意等,無俱生等。總即別故,《五蘊》不  香。前色處中,已略顯示,故十二味,不增不減。  故即是苦、酢等六,味根本故,如青等四。所餘二因,準前香說,不可別屬,義并同  成舌根所取,苦、酢等六無因成故。應知此意,因三同香,若用別成,與前香異。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問答者,何故聲、香唯總無別,所觸一分唯別無總?色、味兩種,申總別相  二、假實者,無文說假,故皆實有。難和合等,應如香說。有義:和合香、味二  一、廢立者,《五蘊論》中,有此初六,無此後六;《顯揚論》中,有此後六,  此味略以三門分別:一、廢立;二、假實;三、問答。
             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四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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