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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六、十一等,皆平等平等。 聖言,故諸論中有說不說。今詳本論,應唯說三,或唯說六,然由前義,更分後五, 今此論中唯依因受及可意等三之少分 。然依情境劣勝差別故,依因受等上立可意等三攝法皆盡,故《瑜伽》等唯說此六。 ,開合有異,并不相違。 十八,依事別說,非約總類以辨聲殊,後二類中攝已盡故。此世成等五,即隨應十八 由是彼論皆粗略舉。《瑜伽論》中說三類者,可意、因受各有三種,如自名顯;初類 略而不說。雖前說九,攝亦不盡,因執受聲非唯擊手,乃至第九遍計所起非唯養命, 三種如次,即是世成等三。聖、非聖言即可意等,依諦非諦差別義分,由此《顯揚》 可意等三與此無別;擊手、谷響、扣弦三種如次,即是因受等三;世俗、宣法、養命 謂螺、鼓等;次類有三
二、廢立有異者,依因差別,因受等三,攝聲皆盡,故《五蘊論》說,唯說此三 一、顯數不同者,《五蘊論》說,唯說因受等三。《顯揚》第一說聲有九:可意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四
① 別建立世成等三,想語順違別故,建立聖、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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