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 - 唯識藏_27
P. 51
、法俱為論依。 又此談教,理是師故,契經等教既由理有,理則是果,能證則行,論皆依彼,故說佛 證此故,後方說教,彼教既由佛方顯說,是故說佛與法為依。此非師資,據顯說故。 由佛證大定、正智、後智、大悲方能起說,三身與法皆為等依。 名俱勝,不一非餘。其契經等十二分教,無一不依世尊方有,故佛與教為平等依。或 四、名稱;五、吉祥;六、尊貴。此等廣如《佛地論》說。 ,具六種義。魔,謂煩惱、蘊、死及天。六義者:一、自在;二、熾盛;三、端嚴;
釋依所由。最後之身證由自悟,名曰無師,即簡所餘依他悟道。實性,謂理。由 無師自悟諸法實性,一切教起所依處故, 法是佛師,佛應依法,如何今說佛為法依? 何故此中雙標兩號,不一非餘?顯悟諸法,舉佛陀名,彰德可依,標薄伽梵,二 下廣釋前依、起二義。先釋所依。佛陀,覺者,義如常釋。薄伽梵者,能破四魔 佛薄伽梵,是契經等一切教法平等所依,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二
4
1
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