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 - 唯識藏_27
P. 52
餘聖等。契者,證也。一分,顯餘上位之法猶未證了,未契解故。或但解此所釋經故 故皆可歸。以上總明論所依義,下述起論經釋二師。 上總釋三寶為依,皆可讚禮。佛具四緣,性調善等,如前已說,其所說法及聖弟子, 論能為所依,故唯讚禮,非所餘類;若依後釋,三寶為依,有力有德,故禮亦讚;或 ,或由法界流出正法,本末俱勝,故聖弟子皆說依法。前隨所應,若依初釋,三寶於 聖弟子結集流布,由是展轉,論方得起,故說僧寶為論所依。
世尊所說正法甚多,非唯餘聖聞能隨學,二師亦解彼之一分。「亦」言亦僧,所 經釋二師亦契如來所說正法,一分無倒聞思修行為依止故,隨而造論。 釋說僧寶依法所由。謂教從彼清淨法界次第展轉平等所流,依教修行,後成證果 法為依者,法界所流故。 顯次相依。佛證法已,即為弟子方便顯說,名為無間。聖隨修學,名法為依。諸 從此無間聖弟子眾依法隨學。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二
4
2
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