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5 - 唯識藏_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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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:三法,體也;餘三,義也。又分既有二,品各成四,隨標所明,更不科釋。 ,不減不增,唯定成八。此中諸品各從勝名,彼諸品中有餘法故。 ,未明慧解,顯正摧邪,利他無畏,為成彼事故,次明論議品。體品既四,義品亦然 了知,為知及起修,次明法品;此前二品依境起行,行必有果,次明得品;雖已證獲 四品並是所觀。 了,為知得失,次明成就,所不成就則是失故。由是等義,本事分中分為四品,此前 達,為知違順,次辨相應,所不相應則是違故;雖復了知順違體用,諸法得失尚未解 ,然未知彼體義寬狹,須彰寬狹,次明攝品;寬狹之義雖已了知,性相順違,仍未明 是三乘方便通觀,所以偏說,令彼觀故。 、有為無為善巧。此十皆是菩薩所觀,依略廣中辨釋諸法,三攝
上來一頌總標一部二分八品,以下隨前所標分、品次第別釋。初分四品,分之為 依境起修,須觀諦理,故初決擇即明諦品;雖知所詮總觀諦行,能詮及妙行猶未 又由此論云欲令學者得二利益,初說蘊等,故論初辨三法品;雖辨三法諸門體義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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