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4 - 唯識藏_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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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別,非我體故。由斯蘊五,不減不增。《顯揚》第五說:「由此五種總攝一切流轉  積聚,具為根之境,非我之身具;受能領納,想能起說,思能造法,皆非我所;識能  行,受、想、行三皆我之用,我是彼主。今遮彼執,說蘊有五:身為識所依,或體有  非餘蘊中都無計我。  耶?此說多分計識為我。然二十句等,或是一一蘊差別之計,非全蘊計,故此不說,  故,如舍宅等。諸計我中有二十句、六十五等,遍於五蘊計執為我,今寧但說識為我  我相,身具及三蘊,我所、我之用,說識為所依,識為我體相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意總說世間多計識蘊為我,色為我身具,我能受用境,我能起言說,我能造諸  以諸世間多分於識計執為我,能了別故,有所知故;於餘四蘊計為我所,識所依  世間有情多於識蘊計執為我,於餘蘊計執我所。  此徵識蘊為我體因。  所以者何?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三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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