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8 - 唯識藏_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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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各有二業。廣如彼鈔。此中言說為增上緣者,《瑜伽》第五十一說。 二卷四塵定變他五根,有二諍。此中共不共,多分用不用以為二別,即共中、不共中 劣力。共不共中分三:初解共;次解不共;後解共不共,或後令他是此。《唯識》第 見等,而不受用,不易可得。 此勢力,諸有情類展轉互為諸心、心所變異生因,是故經言,如是有情與餘有情互相 轉增上,由此業力,說諸有情更互相望為增上緣。以彼互有增上力故,亦名共業。由 諸器世間種種差別。云何不共業?若業能令有情世間種種差別。或復有業令諸有情展 是。 、據自殺;二云、處分時。已有瞋恚,業究竟故,非據無表,故不相違。餘一切皆如 竟者,遣使殺生,此人或受八戒,引起善心等,無瞋心,云何由瞋究竟?二義:一云 ,皆如理應
第四大段釋共不共業中有二:初引經,後問答釋。釋有二:初解共不共,後解強 復次,如經言,有共業,有不共業,有強力業,有劣力業。云何共業?若業能令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十八
① 等起等,皆如理應思。此殺生時以瞋為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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