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3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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喻等,如文可知。 等五法,應是無常,皆有礙故,如麤地等。麤地等法,彼自計執為無常故。宗、因、 於此中但破見、觸。 攝故,猶如風等。此中文略,亦非地等,是此意也。彼不說地等,耳等三根所取,故 地等非見,不可說色離地等無。文言雖總,意顯別也。又應言地等,非眼所見,實句 不可言色即是地。今只可以彼此相例,非實非德,地等非見。又言地等,非別堅等, 彼眼亦見十一種德,除觸取色,為量可知。
述曰:「實句義中有礙常者」,即地、水、火、風父母極微及意,彼為礙故。此 論:「又彼所執」至「應是無常」。 此下第三、重破實等。 述曰:此總結非。彼地、水等,與堅等異。大乘之地,即堅等故,會申正義,然 論:「故知無實」至「實地、水、火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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