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6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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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故,猶如極微。若不言實色根所得,即違自執,自執許色根得諸麤色果故。 果,眼根等色根所取;父母極微非色根取,以極微細非色根取故。 極微應是麤。量云︰所執極微應不名細,與麤量等故,如麤果色。又彼執地等所生麤 合破順世、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;第四、合破順世、衛世果多分合,故成麤救。 破順世、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;第二、「量德合」下,唯破衛世麤德合救;第三、 因量,至下文言「既多分成,應非實有」;第二、方是難果實有。初中有四︰一、合
論:「若謂果色」至「色根能取」。 述曰:自下破麤果色應非色根取。量云︰所執實麤果色應非色根所得,與極微量 論:「則此果色」至「便違自執」。 述曰:此中量云︰所生之果色應不名麤,與本極微等故,猶如本極微。又應返難 論:「又所生果」至「不名麤色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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