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4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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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。 為喻。文中非次,准量應知。又以佛法義徵,可有擬宜之方分,故如蟻行等。此即破 立量云︰所執極微體應非實,有方分故,如蟻行等。彼許蟻行有方分,非實有,故以 ︰一、有方非實難,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,唯有圓德。然今設破若有方分,即 風四有極微,餘無極微,謂色、聲等。 實有。色是德句,極微非色。今言「色」者,以自宗義說彼法體。然只地、水、火、 子微,如一父母許大,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。本極微是常,子等無常,亦是 此是因也。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,量只與所依父母本許大。如第三
述曰:下破,有三︰一、破能生四大;二、破所生麤色;三、合破二。初有三量 論:「所執極微」至「體應非實」。 述曰:初論非云︰彼非應理。彼次返詰︰所以者何? 論:彼執非理。所以者何?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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